作者:DCL
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11月1日公告,14家机构于10月31日备案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。当日,核心交易商中的10家机构开展了15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,名义本金共计3亿元,交易参考实体涉及多个行业板块,交易期限1至2年不等。
根据彭博发布的新闻[1],15单交易中,中国银行与兴业银行交易的参考实体为中国联通;交通银行与上海银行交易的参考实体为中石化。不难推断,其它13单交易的参考实体也基本是高信用度企业。
首批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以高信用度企业为参考实体是意料之中的,这体现了目前国内对于信用衍生品的审慎态度。以信用违约互换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的起点也是非常合理的。在前一期鼎一投资刊发的报告《以CDS为纽带的信用投资新思路》中(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),我们也解释了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,例如信用联结票据,其实可以看作是信用违约互换的变形和延展。
不同于早期试点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,信用违约互换不标的特定单一债务,而是标的参考实体的一类或者所有债务[2]。这对信用违约互换的实际运用十分重要。例如,债券投资人可以在参考实体出现贷款违约但债券未违约的情况下,就通过信用违约互换锁定赔偿,解除风险。
虽然本批信用违约互换交易试探性的目的十分明显,一些交易细节仍然值得关注:
缴费方式:前段一次性缴费、分期、或ISDA标准化的混合制;
具体报价:尤其是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、同期相近实体的债券价格、同期国债价格三者之间的关系;
信用事件的涵盖范围:支付违约的界定,是否包含债务加速到期、债务重组等。
截至发稿时,有关方面仍未公开交易的细节。
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包括:银行间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开放程度(一般交易商的备案),以及市场内是否会容纳信用度相对较低的参考实体。
[1]彭博新闻中的信息仅供参考,无官方背书。
[2]根据具体合约界定。